PG电子
PG电子技巧美国如何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支付、挖矿等活动的税务问题
链法在上一篇关于数字货币税收的文章中曾提及,2014年3月25日,美国IRS发布了2014-21号文件,对比特币进行征税。该文件指出,一般情况下,出售或交换可兑换虚拟货币,或使用可兑换的虚拟货币支付现实生活中的商品或劳务,都将带来税收责任(数字资产交易税收法律问题初探)。
在美国,税法分为联邦税法和州税法,税法是指税收的法律制度,起到调整税收关系的作用。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而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明确内容。美国税法面向三类主体征税,分别是美国公民、永居民(拿到永居绿卡没有入籍的)以及虽然是外籍人士但是在美国境内或者境外有收入的人,美国税法对此有具体的纳税条件、税率、税种的规定。
美国所得税法的主管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也就是我们常说的IRS。IRS除了负责收税之外,还负责解释相关法律并帮助纳税义务人做申报缴纳税的工作。IRS属于美国财政部,总部位于华盛顿,其局长由美国总统任命。
IRS曾就虚拟货币税务的处理发布过通知,该通知以问答的形式,对虚拟货币的交易、支付、挖矿等活动的税务处理和信息报告问题进行了说明。通知中反映出的美国税收当局对虚拟货币的态度也能为区块链行业的从业者识别、规避相关风险提供一定的参考。
本通知阐述了现行美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如何适用于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本通知以就纳税人的高频问题进行回答的形式对虚拟货币纳税问题进行指引。
美国国内税收局认识到,虚拟货币也可以用来在交易中支付货款或用作持有型投资。虚拟货币是一种作为交易媒介的数字化价值载体、记账单位或价值贮藏手段。在某些情况下,虚拟货币就像真正的货币一样被使用。虚拟货币和法币的相似点在于:硬币和纸币是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国家的法定清偿与流通手段,而人们也习惯于支付和接受本国法币。但是,虚拟货币在任何国家均不具有法定支付工具的地位。
通常而言,在现实的经济交往中交易可兑换虚拟货币,或用此类虚拟货币购买货物、服务,均会产生税收后果,并引起税收责任。本通知仅针对交易虚拟货币或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的联邦税务问题。本通知第四部分所称虚拟货币仅指可兑换虚拟货币。对于本通知内容不得推定于适用未提及的其他虚拟货币。
财政部和国内税收局认为,或许有其他值得考虑的税务问题本通知未提及。因此,我们就本通知还应补充的虚拟货币税务问题征求公众意见。
答:从联邦税收的目的来看,虚拟货币应当被当作财产看待。关于财产交易的税法规则适用于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
问2:在联邦税法框架下,是否应当将虚拟货币视为真正的货币,以便在交中计算汇兑收益或损失?
答:不,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虚拟货币不能被认定为真正的货币,所以也不能在税务处理时计算其汇兑损益。
问3:在销售货物或服务过程中接受虚拟货币的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虚拟货币价值换算为市场公允价值以确定其总收入吗?
答:是的,虚拟货币的接受者在计算其总收入时必须以美元为单位计算其接受虚拟货币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时以接受虚拟货币当天的价值为标准。更多细节可以参考Publication 525, Taxable and Nontaxable Income
问4:第三问中提及的在销售货物或服务过程中所接受的虚拟货币的基准数是什么?(译注:基准数(basis)是所得税法中的术语,指以一定日期的财产价值或财产投资为基数,计算折旧。)
答:本问中所提及的基准数是接受虚拟货币当日以美元折算的该虚拟货币市场公允价值。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考:Publication 551, Basis of Assets
答:基于美国税收目的,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的交易应当以美元为价值标准进行申报。因此,纳税人应当以接受虚拟货币当日其美元价格确定其市场公允价值。如果该虚拟货币可以在交易所与美元进行兑换,且该兑换率是由市场供需决定的,那么该虚拟货币的市场公允价值就应当依据习惯上采用的合理方式,以其在交易所中所形成的与美元的兑换率来确定(也可以由虚拟货币与其他法币的兑换率换算为对美元兑换率来确定)。
答:是的。如果在交易中接受的虚拟货币公允价值超过其调整后计税基准(译注:调整后计税基准(adjusted basis)指美国联邦所得税使用的计税基准。须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或价值予以调整,按其改良增值或折旧减值之后的数额作为计税的基础。)那么纳税人就存在应税所得。反之,则纳税人存在亏损。其他信息可参考: Publication 544, Sales and Other Dispositions of Assets
答:损益的性质取决于纳税人持有的虚拟货币是否为资本性资产。如果纳税人持有的虚拟货币是资本性资产,那么其遭受的损益为资本增值或亏损。例如,股票、债券或其他投资性财产一般属于资本性资产。如果纳税人持有的虚拟货币属于非资本性资产,那么其通过交易该虚拟货币遭受的损益就属于一般损益。例如,诸如存货之类主要以销售为目的的资产就属于非资本性资产。具体信息可参考:Publication 544, Sales and Other Dispositions of Assets
答:是的。当纳税人成功挖到虚拟货币时,挖出当日虚拟货币的市场公允价值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总额。
问9:将挖矿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活动的个体,其挖矿收入需要缴纳自营职业税吗?(译注:自营职业税(self-employment tax)是以自营职业者(self-employed person)的净收入为基础征收的社会保障税)
问10:合同一方当事人收取的用作履行服务费用的虚拟货币构成自营业所得吗?
答:是的。自营业收入包括个体以非雇员身份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因此,合同主体收取的作为提供服务费用的虚拟货币应当以接受当日公允价值计算自营业所得,并缴纳自营业税。
答:是的,支付报酬的形式对确定该报酬是否属于雇佣税上的薪金没有影响。因此,属于工资的虚拟货币应按公允价值代扣代缴联邦税。联邦社会保险税和联邦失业税应当在表格w-2即工资和税收声明表中进行申报。
答:使用虚拟货币进行的支付同使用财产进行的支付一样属于应当申报的信息。例如,如果在经营过程中使用600美元或更多非豁免数额的虚拟货币支付固定收入,那么其应当在该纳税年度内向IRS和收款方就该笔支付进行报告。此处所称固定收入,包括租金、工资、报酬、保险费、年金、补偿金等。
问13:在交易活动中支付超过600美元虚拟货币是否应当向IRS提交报告?
答:使用虚拟货币和使用其他财产一样适用预扣税制度。因此使用虚拟货币进行应申报支付的一方者应当向接受者索要纳税人识别号并履行相应的预扣缴义务。具体信息请参考:Publication 515, Withholding of Tax on Nonresident Aliens andForeign Entities
答: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是的。通常来说,处理不特定主体间支付事务的组织被称为第三方结算组织。在特定情况下,第三方支付结算组织需要进行信息报告。如果: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为客户处理的交易次数超过200次;(2)支付总额超过20000美元。
问16:纳税人是否会因此通知发布前(2014年3月25日前)的税务处理不符合要求而遭受惩罚?
答:纳税人可能会因税务不合规而遭受惩处,例如在虚拟货币交易中未足额纳税或未及时报税。但是,若纳税人的不合规存在正当理由,则其有可能获得处罚减免。



2025-10-25
浏览次数:
次
返回列表